说法 ●关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人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陈律师表示,此次《民法典》沿用了关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上述三个案例中,案例1的菜刀和案例2的垃圾,没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菜刀、垃圾是由人主动抛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可能涉嫌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案例2中抛掷垃圾的林某被刑事拘留。案例3中,掉落的砖头砸中了小车,受损车主黄女士可依草案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索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 黄女士的车被砖头砸中后,因小区物业、警方目前仍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以往法律规定,砖头掉落的该幢楼里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律师解析,《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将来确认了侵权人,此前承担了相应责任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则受害人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有责任调查侵权人 《民法典》中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侵权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陈律师提醒,若遇到高空抛物,应像上述三则案例中受害人、小区物业一样,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更容易确认侵权人并追责。 ●明确了物业的管理责任 《民法典》还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防护举措,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假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的管理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律师举例,案例2中,物业公司可以在每层楼设置垃圾桶、贴好宣传标语等;案例3中,物业公司应做好装修管理、基本防护督促等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源应及时进行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