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法院出台《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综合运用失信惩戒“黑名单”、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手段,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昨日,记者从惠安法院了解到,多名被执行人修复了信用。 □本报记者 吴志明 张文璟 通讯员 林静芸 实习生 黄沛琳 积极还款达成和解 执行费减半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合同纠纷一案,惠安法院2019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谢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0万元,但谢某拒不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谢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名下财产后仍未履行,法院于今年4月21日将谢某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5月27日,谢某与吴某到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偿还10万元,剩余欠款40万元在一年半内还清。随后,吴某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谢某申请将其列入执行“白名单”并申请执行费减免。最终,鉴于谢某主动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经批准,执行费予以减半收取。 承办法官告知两名当事人,本案将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如谢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于终结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届时尚未收取的一半执行费将依法予以追缴。 配合执行工资款 解除“黑名单”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安法院2019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苟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3万元及利息等,但苟某拒不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苟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承办法官提供其工资账户信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苟某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上予以删除。 5月29日,吴某到庭领取款项,差额部分由苟某当场补足,吴某当场申请结案。鉴于苟某主动提供自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配合执行,经批准,执行费按100元收取。 主动还款获证明 信用得到修复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安法院2019年作出民事调解书,朱某应于2019年8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23790元,但朱某逾期未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朱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主动履行,被惠安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2019年12月26日,朱某与王某到庭,朱某解释因生意不好资金回收困难,导致还款不及时并得到王某谅解,双方当场交接款项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承办法官及时对该案予以结案并删除被执行人朱某的失信等信息。 今年6月1日,朱某得知惠安法院推出“白名单”制度,失信人可以修复因涉及执行案件而造成的信用污点,正好他近期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担心因曾经的信用污点被拒绝,便到庭申请法院出具相关结案证明。经审查,朱某符合执行“白名单”的信用修复情形,承办法官当场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