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法院公布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职业放贷人索要利息败诉 7日下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泉州法院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以来,泉州法院充分履行金融审判职能,优化金融审判机制,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积极参与协同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五个泉州”建设营造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周梓馨 案例一 被告在监狱 债主还当面交现金? 在洪某筑一案中,有的债主竟然称,是当面将现金交给他的,实际上,那段时间洪某筑在牢房里,怎么可能当面交接现金。 法院介绍,洪某镇持有一份2016年1月28日的《借条》和《声明》,《借条》载明借款人为机械公司,经手人为洪某筑,《借条》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5年3月1日向洪某镇借款10万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声明》内容为:于2015年3月1日向洪某镇借款1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收取。洪某镇以此《借条》《声明》诉至法院,请求机械公司、洪某筑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除了本案原告,另有五名不同原告持有类似《借条》《声明》起诉请求机械公司、洪某筑偿还借款及利息。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洪某镇主张机械公司、洪某筑于2015年3月1日向其借款10万元,但其提供的《借条》却是2016年1月28日由洪某筑作为经手人签名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洪某筑并非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条》上加盖的公章已由机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登报声明遗失。其他五件以机械公司、洪某筑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时间均在2015年之前,《借条》却于2016年1月、2月间由洪某筑作为经手人签名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该系列案件中,原告均未能提供款项支付凭证,个别案件的原告主张现金交给洪某筑的时间,正是洪某筑因犯罪正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综合相关事实,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表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型案件,泉州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于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我市民间借贷市场合法有序发展。 案例二 多方协调 化解6.28亿元的金融风险 企业一时遇到困难,各家银行找上门来要求还款,涉及6亿多元,如何处理,才能两全其美呢? 据悉,晋江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分别与多家银行签订合同,合计向银行贷款将近6亿元。晋江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借款后,未按期还本付息。 今年1月,多家银行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等。该系列案件共10件,涉及标的达6.28亿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发现,这10起系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大部分被告相同,且相互之间存在互保;被告大多是泉州本地老牌企业,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存在大量相同的抵押物;涉及标的额较大。为实现金融纠纷的快审快结快执,同时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泉州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决定对该系列案件进行集中调解。 经办法官先后与涉案各方当事人联系,从法律后果、社会效果等方面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及调解意见。金融业机构表示体谅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帮助企业复产复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同意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各被告表示愿意遵守契约精神,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涉及6.28亿元的金融风险。 法院表示,被告公司作为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尚好,一旦案件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借款人将全部陷入债务危机,其他担保企业和担保人也将引起连锁反应,可能因此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生活,甚至导致企业关闭。在该案中,泉州中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的同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问题,为全市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索要5万元利息 职业放贷人败诉 本金都拿到了,蔡某某得寸进尺,要求对方再还5万元利息,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介绍,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向蔡某某借款20万元,后于2017年5月2日将本金还清。还清本金的当日,王某某出具《声明》一份交蔡某某收执,《声明》载明,王某欠蔡某某的本金已全部还清,尚欠蔡某某借款利息5万元未还。 过后,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偿还尚欠的借款利息。 泉州中院审理查明,蔡某某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作为原告提起的一审民间借贷诉讼达20多件,蔡某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的规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蔡某某与王某某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王某某已于2017年5月2日返还20万元本金,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蔡某某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近年来出现一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职业放贷人的显著特点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行“银行业金融业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案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公布后,泉州中院首例参照该会议纪要精神,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案件。该案判决后,对加强本地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的治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安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市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其他典型案例 1.晋江农商行诉鞋塑公司、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工行石狮支行诉蔡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3.中国银行安溪支行诉廖某某信用卡纠纷案;4.皮塑公司、尤某某、林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5.陈某禄诈骗案;6.晋江市某石化公司执行案;7.石狮某纺织公司系列执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