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某医院将医院外包给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被告泉州某医疗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请,被告反诉。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原、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情 无证违规承包医院 双方纠纷闹上法庭 晋江某医院诉称,2017年7月9日,其与被告泉州某医疗公司签订《托管协议书》,依约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被告,但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托管费,并经常被患者投诉,给医院造成名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经法院释明,双方之间签订的《托管协议书》无效。被告在占有使用医院期间,违法违规经营。故原告提出诉请:1.被告返还给原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防验收许可证、环保验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印章;2.被告立即将医院腾空并完好交付给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103万多元;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托管费缺乏依据,2018年11月3日,医院门诊楼已被原房东关闭;本案合同无效,被告已支付托管费60万多元及押金30万元,原告应予以返还;原告没有将其诉请的上述证照及印章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医院投入的基建改造、装修、医疗器械等均属于被告所有。据此,被告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原告返还给被告押金30万元、托管费602960元;2.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205万多元。 法院 合同无效双方过错 均放弃诉讼请求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托管协议书》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于被告投入的基建改造、装修等资产损失,双方均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考虑到被告装修改造医院仅一年多,设施设备均处于较新的状态,为避免放置过久导致资产损耗和废旧,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损失的扩大,盘活医疗资源,法院多次现场查勘并组织调解。 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后,原、被告最后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受损失,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被告在医院投入的动产、不动产资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双方一致确认签署调解协议之日为双方对涉案医院场地交接之日。至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说法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法官介绍,当前医疗机构外包的表现形式有: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整体租借、托管、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原告擅自将医院外包给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托管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原、被告双方经晋江法院释明后,充分意识到各自存在过错,被告表示将不再非法承包医疗机构,原告也表示将承担因自己不懂法律判断错误造成的损失,双方最终同意组织交接涉案医院。 法官在此提醒,医疗机构是特种行业,医院诊治行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故从事医疗执业有严格的准入门槛,若不具备执业条件,不可随意承包医院,否则损失自负。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