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视频| 福建| 时评| 台海| 娱乐| 体育| 国内| 国际| 专题| 网事| 福州| 厦门|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宁德| 南平|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 泉州民生 > 拍案说法 > 正文

是转账还是借款 昔日公媳对簿公堂

2020-09-22 09:44:3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称是还款,该如何认定?日前,泉港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给出了答案。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一虹 蔡津山

案情

儿子儿媳刚离婚 公公起诉让还钱

原告老李与黄女士之前系公媳关系。老李之子小李与黄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在2018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今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这边离婚案件刚结束不久,老李就将黄女士起诉到泉港法院了。

在起诉中,老李称,在小李和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公的他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7年12月通过银行,向儿媳转账1.5万元和1万元。

儿子和黄女士离婚后,老李拿着银行转账记录诉至泉港法院,称该转账款项系黄女士因家庭欠缺资金向他借的款项,在借款后,黄女士拒不偿还。

庭审中,黄女士辩称,涉案款项是之前家庭生活的支出,并非借款,且提供了她与前夫小李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小李的法庭陈述内容:“2017年9月,我父亲通过银行帮我向黄女士偿还1.5万元……2018年1月,妻子分娩,我家人提前于2017年12月转账1万元到妻子银行卡上……只要是她们母女实际生活需要,我家里人都会尽量满足……”作为抗辩证据。

审理 

仅凭转账记录 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付款事实。老李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对此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黄女士的抗辩有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老李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继续举证责任。而老李提供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交付款项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之合意,因此其主张与黄女士存在借款关系,显然依据不足,遂一审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 

借钱给他人 借条最好写详细些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借贷关系一方则还需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应载明借款主体、金额、利息等核心要素。同时,在款项交付过程中应注明用途,为避免日后纠纷,还款时应尽量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