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志杰)明知亲弟弟在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哥哥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仗义”地借出几张银行卡给弟弟使用。这样一来,哥哥也要被判刑。 近日,安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小东(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小东违法所得款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20年2月初,安溪人小东在明知其弟小明(化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仍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弟弟使用,并从中获利4000多元。经查证,这些银行卡已接收来自被害人小黄和小王的诈骗款项分别为1000余元和3000余元。据悉,该时间段小明涉及的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项达182万余元。 今年6月17日,小东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弟另案处理。 近日,安溪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东认罪认罚,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借给他人,让他人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列为新增加的罪名单独入罪。 “一旦你名下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会影响到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法官提醒,切莫因贪图私利而触碰法律底线,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外借,若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协助他人完成诈骗等犯罪活动,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