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书修 通讯员王黎敏)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帮扶服务,切实兜牢民生底线,本月起,泉州市部分县(市、区)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方面,石狮市提高至825元/人(每月),比原本提高了105元/人(每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台商区为725元/人(每月),提高了55元/人(每月);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仍为每人每月66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方面,石狮市分散、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73元、1290元,分别提高了137元和167元,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台商区为每人每月1010元、121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仍为每人每月858元、1030元。 目前,泉州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普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普遍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对集中供养的,再按20%的幅度提高供养标准。从本月起,相关县(市、区)已将按新标准和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调整确定实际补助。本次提标将惠及全市7.2万低保对象和0.55万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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