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房无申报手续,且离高压线太近 (黄晖 绘) 工人杨某某在外墙施工中,不幸触电身亡,谁该为此负责?日前,历经两审,法院判决包括房东在内的4个被告,共需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案情: 工人作业时触电身亡 一次意外,石女士失去了丈夫杨某某。 晋江市民黄某助的房子在池店镇,去年4月份,他将房屋外立面的外墙装修工程承包给柳某尧,并与柳某尧签订外墙装修施工合同。在黄某助的指示下,柳某尧一方在房屋外围搭设至二层楼顶砌筑15米高围墙所需的脚手架。 去年4月22日,黄某助将房屋的二层楼顶外墙砌砖加高工程承包给黄某新,黄某新致电熊某见(另邀约杨某某等五人)进行施工。当日施工完毕后,次日15时许进入工程收尾阶段。黄某助之父老黄让黄某新将平台上面的砖砌平,黄某新指派杨某某去做。杨某某脚踩平台外墙、手扶高压电线而触电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未能就杨某某死亡的赔偿问题与各方达成协商,石女士等亲属作为原告,将黄某助、黄某新、柳某尧、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熊某见等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70多万元。 调查: 施工脚手架靠着高压线 据法院查实,黄某助的房子始建于2010年左右,于2015年或2016年加盖二层,均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建房手续,屋后与石狮供水线分界点靠负荷侧11号万伏高压线杆(杆上有明显“10kV”“高压危险”警示标识)太近,高压电线杆被黄某助用空心砖围砌而成的鸭圈圈围在内,脚手架紧邻房屋搭设于房屋外围、鸭圈之内,并将该万伏高压线杆涵盖在内至高压线下,触手可及。 据悉,2000年6月23日,供水公司委托泉州供电局电力工程公司施工供配电工程,并于2001年2月21日向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委会征用相关土地用于石狮饮水工程。当年9月27日,供水公司就该自来水供应用电需要与泉州电业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2017年12月22日,供水公司就该自来水生产供应用电需要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220kV清濛变932石狮供水线电缆T接点靠负荷侧出线20厘米处,分界点靠电源侧的属供电方,分界点靠负荷侧的属用电方,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5日,黄某助、黄某新、熊某见各支付给石女士等人2万元、1万元、1万元。 判决: 房东要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触电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系由多方当事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导致发生,依法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万伏高压线杆,早于黄某助的房屋建设而成,并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黄某助违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法定禁令,在距离架空万伏高压线杆安全保护区1.5米以内建设房屋,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将万伏高压线杆用空心砖围砌进鸭圈之内,后作为定作人将二层楼顶外墙砌砖加高工程及外墙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该施工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该加高工程亦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柳某尧在承揽外墙装修工程后,在黄某房屋外围搭设至二层楼顶砌筑1.5米高围墙所需的脚手架,该脚手架紧邻黄某助房屋外围并将万伏高压线杆涵盖在内至高压线下,致使高压电线触手可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黄某新承揽工程后,作为雇主指派杨某某在高压线下作业,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作业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置万伏高压电线的危险警示标识于不顾,受雇于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作业措施的个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各赔偿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高压电线触电部位位于产权分界点靠负荷侧,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属用电方产权范围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该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供水公司承担。供水公司未尽维护管理责任,对黄某助的妨碍供电设施的建设房屋行为未采取防护、迁移等措施或报相关部门处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供电公司对电力的提供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杨某某之死造成的损失为50.9余万元,按照责任大小,判决黄某助、黄某新、柳某尧、供水公司应分别赔偿原告20余万元、11万余元、5万余元、2万余元(均含已付款)。 供水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 黄墩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