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的钱 子女是否要还 法官说法: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否则均应视为临时出借 夫妻闹离婚,之前父母用于治疗孙子听力疾病的26万元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近日,惠安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这26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经办法官提醒,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应由其自行决定,除非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均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刘素梅 夫妻闹离婚 父母曾给予的26万元引纠纷 张某红与张某东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2月25日生育了一个女儿,2017年4月15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一级残疾)。2018年,张某东的父亲与母亲分别向张某东转账22万元、4万元用于孙子治疗听力疾病。 刚结婚时,张某东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融洽。张某东曾于2019年1月4日到惠安法院起诉离婚,惠安法院于同年3月5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张某红于2019年11月4日起诉离婚,审理中,张某红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某东同意离婚。 张某东提出因治疗儿子听力疾病,向母亲借款4万元,向父亲借款22万元,合计26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张某红则认为张某东父母给予的26万元是赠与,并非借款,而且张某东取得了儿子的保险理赔款18万元。 那么,张某东父母给予的用于治疗孙子听力疾病的26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治疗婚生子向张某东母亲借款4万元以及向张某东父亲借款22万元,合计26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考虑到出借人是张某东父母且张某东取得保险理赔款18万元,这些债务应由张某东负责偿还,张某红应支付张某东共同债务应承担份额4万元〔(26万元-18万元)÷2〕。 一审判决后,张某东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的经济帮助 子女有偿还义务 经办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经济帮助,并且给予的同时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正因为如此,往往很多人理解为父母的经济帮助是赠与。正如案例中的张某红也认为公婆给予26万元用于治疗儿子的疾病理所当然,是赠与而非借款。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人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对于张某东这种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更无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应由其自行决定。除非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均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义务,否则容易助长“啃老”之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