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育再婚否则返彩礼 合理吗? 法院:男方说法违背生育政策和公序良俗,女方只需部分返还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一年内从相识到订婚再到共同生活。得知男方患有俗称的“弱精症”,女方仍然愿意与其登记结婚,而男方却要求先育再婚,最终两人劳燕分飞。那订婚时的彩礼要归还吗?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伟莲 自身生育较困难 却要求女方生娃再登记 2018年,阿洪(化名)与阿静(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阿洪在迪拜工作,交往期间,阿静随他到迪拜同居生活。双方于2018年年底在石狮举行订婚仪式,当天阿洪赠予阿静及其家人如下彩礼:10万元现金红包、金币20块、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钻石套装等若干。订婚当天,阿洪、阿静分别在石狮一酒店各举办一场订婚宴,费用各自支出。 订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9年年初,阿洪到医院做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其精子不活动率为70%,即俗称的“弱精症”。得知情况后,阿静仍然表示愿意与阿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阿洪却要求先生孩子才结婚,阿静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最终无法缔结婚姻。 2019年4月,阿洪以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为由诉至石狮市法院。在起诉中,阿洪要求阿静返还订婚礼金10万元和价值20万元的财物,财物若已无原物,则需折价20万元返还。阿静则向法院提出反诉,控诉阿洪单方悔婚致使其身心严重受损,要求阿洪承担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支出的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主要过错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对阿洪主张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认定。阿洪要求阿静先生育孩子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该要求违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规定,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阿静对此无法接受乃人之常情,双方因此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过错在于阿洪。 双方已举行订婚仪式,依照本地习俗各自向亲朋好友赠送喜糖、喜饼及油米,并各自宴请亲朋好友,双方均不可要求对方返还或要求对方承担这些已消耗的费用。依本地习俗,订婚时确实需要向亲朋好友赠送喜糖、喜饼及油米等物品,女方用男方赠与的部分彩礼现金去购买该些物品亦符合本地习俗,因此,对阿静主张的阿洪赠与的10万元现金中有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喜糖、喜饼及油米的事实,予以采信。 综上,结合阿静与阿洪已举行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过错在于阿洪等事实,同时考虑本地风俗及阿洪所赠送的彩礼数额、彩礼现状,法院酌定阿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洪彩礼现金4万元、金币10块、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钻石套装等若干。若阿静在本判决生效后不能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则应按上述财物的价值13万元予以等价赔偿。因法院已酌情考虑了阿洪的过错及双方同居等事实,并在返还彩礼的数量及金额上对阿静作出了一定的补偿,因此阿静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未婚先育违背公序良俗 该案法官表示,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为“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后者为“法律外的伦理秩序”。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共道德,也包含被绝大多数所接受的风俗习惯、固有观念。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善良风俗。未婚先育的观点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是大众所不能接受的。 法条链接 三种情形支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