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视频| 福建| 时评| 台海| 娱乐| 体育| 国内| 国际| 专题| 网事| 福州| 厦门|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宁德| 南平|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 泉州民生 > 拍案说法 > 正文

套取银行贷款高息转贷 “借鸡生蛋”合同无效

2020-11-25 08:53:0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从而赚取利息差,这种“借鸡生蛋”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日前,丰泽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判决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案情 

出借30万元 收取利息18万元

原告是胡某一,被告是苏某。胡某一到丰泽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胡某一称,他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同月24日,通过其兄胡某二的银行账户向苏某支付借款10万元、20万元,合计30万元。2017年1月24日,苏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胡某一借款30万元,月利率2.5%。借款后,苏某已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合计18万元。

后来,双方又补充约定将借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被告 

原告从银行贷款 高利息转贷谋利

然而,在苏某一方看来,胡某一给他的借款,是从银行贷款出来的,胡某一的目的是赚利息差,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经法院查实,胡某一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银行发放的额度消费贷款25万元,并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支付苏某借款;其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银行发放的额度消费贷款9.7万元,并将其中的9万元用于支付苏某借款。

据此,可以看出,胡某一出借给苏某的30万元明显来源于银行向其发放的额度贷款。经法院进一步询问得知,胡某一陈述其欠银行的上述贷款大概于2017年7月份清偿,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而该案的《借条》出具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约定月利率为2.5%。因此,胡某一在借款发生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并直接将其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苏某牟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该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及期限的约定因合同无效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苏某所借款项30万元及胡某一已收取的利息18万元均应予以返还。苏某辩称将已支付的利息18万元抵扣借款本金,尚应返还借款12万元,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双方对导致该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胡某一应自行承担其向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苏某也应就其仍然占用诉争借款的事实行为,承担剩余欠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 

借款合同无效 无须支付高利息

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决苏某应返还胡某一借款12万元,并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胡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这类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将原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向他人出借资金应当量力而行,确保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利益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一旦借款人违约发生纠纷,出借人不仅面临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且该类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预期的约定利息也将落空。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黄达婧)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