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朋友的车摔伤 她索赔3.2万元 法院认定朋友的行为属“好意同乘”,判赔8900多元 ■早报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黄招荣 小敏(化名)和小芳(化名)原本是好姐妹。2019年12月,小敏找小芳骑摩托车载她去购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敏受伤。小敏起诉到法院索赔3.2万元,法官认定小芳的行为属“好意同乘”,但因小芳交通违法导致事故发生,最终被判赔8900多元。 案件 骑车载姐妹去购物 交通违法发生事故 2019年12月3日,小敏向朋友借了一辆摩托车想去购物,因她不会骑车,就找小芳帮忙。当晚8点多,小芳骑摩托车载着小敏,行驶到石狮市区某路口时,小芳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敏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2019年12月16日,石狮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小芳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小敏无责任。 事发后小敏到石狮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伴踝关节关节腔积液”,除了左小腿外固定处理治疗外,还要定期复查拍片,患肢禁负重至受伤后3个月等。小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3300元左右,其中小芳垫付了1400多元。 事后,小敏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但与小芳在赔偿方面发生纠纷。 去年5月14日,小敏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芳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万多元。 判决 该行为属“好意同乘” 可以酌情减轻责任 庭审期间小芳辩称,她与小敏是很好的姐妹,事故当天纯粹是帮忙载小敏购物。事故发生后,交警处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仅要求她负担陈某的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小敏的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应由陈某负责。同时,小敏诉求的金额过高不合理等。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敏和小芳属相互扶助的好意施惠行为即情谊行为,系无偿的“好意同乘”,属于善良风俗的传统延续。“好意同乘”的双方虽然未必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构成侵权行为,进而引起侵权之责。 本案中,小敏乘坐小芳驾驶的摩托车,乘坐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小芳作为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具有控制风险的义务,具有使同乘人处于其可控环境的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小芳违反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酌情减轻她20%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芳违反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处小芳赔偿小敏各项损失8900多元。 ★好意同乘 据承办法官介绍,“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并无“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定,本案中,小芳作为好意人,虽承担过错责任,但并不否定其善良动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好意同乘致害,虽转变为侵权行为,但并不排斥内含善良风俗的道德属性,减轻赔偿更符合公序良俗,符合当前社会伦理价值观念,也符合公平原则。综上,石狮法院在判决中酌定减轻小芳20%的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石狮法院的上述裁判也符合《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