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郭××睡他老婆弟媳妇”,2020年8月2日凌晨,南安市某村村民的一微信群因为这样一条信息炸开了锅,几个字迅速在村民中发酵。尽管当日午间发布上述信息的村民郭某华在群内表示是酒后胡言乱语,但这样澄清未能消除影响。于是,当事人郭某便将郭某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 事情经过:胡言乱语 被告上法庭 2020年8月2日1时25分,南安市某村村民郭某华用昵称为“痞子”的微信号在“某某山城朋友”的微信群中发送“山城郭××睡他老婆弟媳妇”等文字。信息一发出,即在微信及村民中发酵。郭某得知情况后非常生气,与郭某华理论并要求他道歉澄清。当天13时22分,郭某华在该微信群中表示:“昨天晚上喝醉了在群里乱发的,不好意思。” 然而,郭某认为这样的解释既不能消除影响,也欠缺诚意,于是将郭某华告上法庭。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某华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出具书面道歉信在南安市某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十日;判处郭某华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张贴十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被告郭某华发送的信息内容明确指向郭某,且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经确认,发布的微信群是郭某生活的南安市某村村民群,其中有群成员200多名。郭某华的行为对郭某名誉构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因侵权信息发布后,被告郭某华未能及时与原告郭某取得有效沟通、及时消除影响,未能得到原告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南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张贴时间为十日。如郭某华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上述地址公示栏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同时,判决被告郭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郭某律师代理费4000元。 律师说法:名誉受损 有权追责 “郭某华在群里的言论应该是没有事实根据,可能是道听途说,也可能是猜测的,也就是说这是没有基础事实的。但是他在200多人的群里说这句话,对郭某的名誉造成损害这是事实。”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传江分析认为,基于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被侵害人有权追责。无论是过去的《民法通则》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对这一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甚至有专门一章写到人格权问题,加大了对人格、名誉的保护力度。 (记者 陈玲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