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黄燕燕)一阵大风刮来,卷起广告桁架,不偏不倚砸伤了陈女士母女。母女两人找谁赔偿,难道怪罪于大风?答案显然不是。近日,经德化法官调解,涉事的广告店及作业的曾某赔偿陈女士1.2万元。 去年10月23日上午,陈女士带女儿在德化县瓷都广场玩耍,突然一阵大风刮来,风卷起了一旁的广告桁架,砸伤了陈女士和女儿。 陈女士向派出所报警,经查该广告牌是一场文艺活动结束后拆下的,桁架斜放在瓷都广场观音塑像前台阶上,广告牌被大风卷起后飘移砸到陈女士母女二人,造成陈女士右腓骨骨折,其女儿挫擦伤。 后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陈女士将广告店及作业的曾某告到德化法院,索赔2万多元。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曾某将广告牌堆放在观音像前的台阶上,对广告牌有管理的义务,应当确保其堆放的广告牌安全。陈女士及其女儿无法预料到会被飘移的广告牌砸伤,因此陈女士及其女儿没有过错。她仅需要证明侵害事实及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侵权责任人对于发生侵害事实的过错,法律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发生侵害事实后,除非侵权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就推定侵权责任人具有过错。在该起事故中,因突发大风,广告牌飘移伤人,有自然因素的作用。但是涉案的广告桁架是斜放而不是平放,如果平放是不会被风吹起的,因此曾某对广告桁架的堆放行为存在主要过错,才造成广告桁架被大风吹起并伤人的后果。 日前,经法官调解,广告店和曾某共计赔偿陈女士1.2万元。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