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商平台用小钟的照片作宣传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小钟也不例外,喜欢将自己的照片发到网上,吸引粉丝点赞,但有一天看到自己的美照擅自被别人用作商用,她的心情怎么也美丽不起来。 案情 照片被电商擅用 起诉索赔1万元 相貌姣好的小钟,经常在微博上发自己的照片,记录青春的同时,也让她成为一名“时尚博主”。去年,小钟偶然在一家网购平台的旗舰店上看到自己的照片。在这家网店,小钟的图片被用作服饰销售和宣传展示,该网店为石狮某公司所经营。 小钟认为,该公司未得到她授权,亦未向她支付任何报酬,就擅自使用她的肖像,这种行为属于侵权。去年7月,小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庭审期间,该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 审理 存在侵权行为 应道歉赔偿2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狮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小钟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因此已经侵犯了小钟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案涉店铺所在的网址现已无法登录,小钟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石狮某公司仍在使用其肖像图片,因此她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小钟未能证明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或石狮某公司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获利情况,但小钟的涉案照片被石狮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天猫店铺上使用,并作为该店铺所销售商品的卖点之一,必然会给石狮某公司带来一定宣传效益。因此,法院综合衡量小钟的职业情况、石狮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销量等,酌定公司需赔偿小钟经济损失2000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石狮某公司向小钟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2000元、支付公证费500元等。 说法 晒美图应小心 被侵权需保留证据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 该案中,小钟在微博晒图,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得知美照被盗用后,她随即采取公证保留证据、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肖像权,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自身隐私,须知“晒图有风险”;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应立即留存证据,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以免对方删除照片后不认账;相应证据收集后,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支丁丁 文/图)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墩良 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