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私下“跳单” 引发合同纠纷 安溪法院依法调解,女子依约支付1.3万元中介费 去年热播电视剧《安家》中,剧中人林茂根为省中介费绕过中介私下交易,如此“跳单”令观众嗤之以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客户“跳单”,中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近期,安溪法院审理了一起“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系安溪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签完协议后“跳单” 中介要求付费遭拒 2020年10月,女子黄某为购买房子,找到安溪某中介公司。该公司在收到黄某的书面委托后,为其找到了一套住宅。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黄某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中介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洽谈成功,而黄某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购买该房产导致交易失败,则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随后中介公司带黄某实地看房,双方也通过微信交流过看房购房事宜。黄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协议进行购买,而是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的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房产。 事后,中介公司多次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拒绝。2021年1月,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明确告知黄某,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黄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她明法辨理。最终,黄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3万元。 调解 “跳单”已属违法 亦违背契约精神 法官介绍,“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在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按约定尽了为买受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一方或双方为规避中介费等义务,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本案中,黄某虽然是通过朋友与房主联系沟通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其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为不交或者少交中介费而绕开中介人与房主订立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同时,委托人与中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后应诚实履约、信守承诺,以促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安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新闻链接 也有中介输了“跳单”官司 买房找中介,签了《看房确认书》后又自行与业主交易,结果房产中介据合约索要中介服务费3.4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晋江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看房确认书》的三个条款无效,对房产中介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9年6月15日,黄某与晋江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当日黄某看房后,与业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23日,黄某自行与其中一套房产的业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成交价115万元。 获悉情况后,中介公司向黄某索要中介服务费3.45万(房屋成交价115万元的3%)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未果,遂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晋江法院认为,该《看房确认书》中中介方要求买方在6个月内不得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及加倍支付(按3%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为格式条款。鉴于房源信息为公开共享信息,且中介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源信息系该公司独家享有,存在剥夺房屋买受方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之嫌,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中介方未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告知说明义务。 故法院认定对应格式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请求黄某立即支付3.4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量部分中介服务的实际损失,及黄某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黄某应酌情支付该公司中介服务费7000元。 (吴水保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