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被地锁绊倒 谁之过? 法院:物业、加装地锁的公司、原告各担责任
安溪法院巡回审理女子被地锁绊倒一案,加强普法教育。 走路时低头玩手机,一不小心就容易出事。陈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她步行时玩手机不慎被地上加装的地锁绊倒,造成骨折,受的苦不说,到头来,除了物业和加装地锁的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外,她自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苏亚东 文/图 案情 低头玩手机 被地锁绊倒骨折 甲物业系安溪县城厢镇某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该公馆的一家公司。去年4月24日,陈女士走路经过乙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乙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导致左、右上肢骨折。 陈女士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 出院后,陈女士多次与甲物业和乙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均未果。陈女士于是作为原告,将甲物业和乙公司起诉到安溪法院,要求赔偿。 在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近年来私设地桩的现象增多,“低头族”因此摔倒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过往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庭审 被告相互推诿 指责原告过错大 法院庭审时,三方各执一词。 “甲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铁链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女士说。 “陈女士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甲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乙公司答辩。 “陈女士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乙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甲物业称。 由于当事人分歧较大,没有和解意愿,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就“低头族”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等常见法律问题向旁听群众进行答疑解惑。 判决 未尽到注意义务 地锁设置方担责五成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该案中,乙公司虽放置了隔离锥,但隔离锥及红白相间的隔离柱,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因此乙公司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因此甲物业公司亦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10%责任。 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她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她自己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案件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私设地锁违法 不要做“低头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该案法官称,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抑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安装地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不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已经安装的应尽快拆除,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自己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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