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 (记者谢曦)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并分析研判涉水施工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准确采取措施精细管控水环境风险,确保环境质量稳定趋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各涉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提前报备影响水质的施工行为,相关部门将强化施工行为过程管控。 通知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各涉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向有权审批部门申报环评审批手续,并配套建立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组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河岸修整、护坡建设、湖库扩容、清库泄洪、较大程度水量调度、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等可能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涉水施工行为时,要提前就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时段开展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管控措施,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必要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转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在施工行为实施阶段,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强化施工行为日常监管,并加强下游河段水质的监测监控;发现施工行为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安全,或已造成下游考核监测断面污染物指标持续升高时,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提请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会商联合调度,尽快控制污染形势,切实保障水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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