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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布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通告

2022-04-20 08:46:19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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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发现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泉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疫情防控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任何单位要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和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亮码、扫场所码、测温、戴口罩、设置1米线等防控措施;加强单位内部防疫管理,督促单位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五、个人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主动接受必要的核酸检测。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或存在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风险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六、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各类按防控要求隔离、管控、封控人员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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