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光明之城”有法可依 《泉州市中心市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下月实施,符合条件夜景有电费补贴 中央商务区一角的夜景 城市夜景照明是城市品质、城市文化的象征和展示。随着我市中心市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日益丰富,如何加强建设、管理、维护等问题摆在城市管理部门的面前。8月15日将正式施行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夜景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措施予以明确,促进“光明之城”泉州的夜景照明长效管理。 《规定》所指夜景照明,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市区夜景照明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关工作。 《规定》强调,7种场景应当按规定设置夜景灯光:大型公园、广场、风景区、河湖水域及沿岸重要景观节点;繁华商业区及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城市主要景观廊道两侧重要景观节点;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大型桥梁、高架桥等市政设施;晋江、洛阳江流经中心市区的河段及出海口;应当设置夜景照明的其他范围。 在管理上,为鼓励非政府单位或个人参与我市照明投资建设,《规定》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质(酒店、商业体、店招、商业广告等除外)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和管理。 当前,中心市区有不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夜景照明设施是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减轻业主负担,《规定》明确,非政府管理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夜景照明设施,纳入城市夜景照明控制平台并按照要求亮灯的,同级财政按照实际用电费用的35%予以补助。 对不少市民关注的城市夜景照明启闭时间,《规定》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局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环保、节俭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泉州晚报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苏承礼 陈清良 罗森洪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