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视频| 福建| 时评| 台海| 娱乐| 体育| 国内| 国际| 专题| 网事| 福州| 厦门|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宁德| 南平|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 县域风采 > 南安 > 正文

修车意外死亡引发纠纷,谁应为此担责?

2026-06-27 23:08:00 许美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受理调解了一起因自行修车导致身亡的纠纷,河南籍货车司机奚某驾车途中发现汽管漏气,便联系了熟悉的杨某修理厂。杨某因在外维修,建议他去别处修理厂维修。然而,奚某自行驾车来到修理厂,并动手维修车辆。在操作自卸后斗时,因未采取安全支撑措施,后斗突然掉落,重重压在他身上,导致其当场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奚某年迈的父亲、妻子和一儿一女从河南赶到福建,要求修理厂经营者杨某承担责任。很多人会问:人死在修理厂,老板难道不该赔吗?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责任如何划分。

从法律角度看,责任的认定主要看“过错”。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并非专业维修人员,却擅自操作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自卸装置,且在维修过程中没有使用安全撑杆等必要防护措施。他的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杨某在外维修时,已明确告知奚某“去别的修理厂”,并未同意或指示其来自家修理厂修车;事故发生时他不在现场,无法阻止或提醒,也没有提供维修工具或场地许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他并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杨某表示:“我与奚某也认识,出这样的事,我心里也很难过。我愿意拿出1万元,作为人道补偿和抚慰。”这笔钱的性质,是“人道主义补偿”和“抚慰金”,而非法律强制的损害赔偿,既尊重事实,也体现对逝者家属的关怀。在官桥司法所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这起悲剧中,法律上的责任归属是清晰的——死者自身重大过失是主因,修理厂经营者无过错,无需赔偿。但调解没有止步于冷冰冰的“法律无责”,而是引导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人道补偿,既尊重事实,也慰藉生者。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