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受理调解了一起因自行修车导致身亡的纠纷,河南籍货车司机奚某驾车途中发现汽管漏气,便联系了熟悉的杨某修理厂。杨某因在外维修,建议他去别处修理厂维修。然而,奚某自行驾车来到修理厂,并动手维修车辆。在操作自卸后斗时,因未采取安全支撑措施,后斗突然掉落,重重压在他身上,导致其当场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奚某年迈的父亲、妻子和一儿一女从河南赶到福建,要求修理厂经营者杨某承担责任。很多人会问:人死在修理厂,老板难道不该赔吗?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责任如何划分。 从法律角度看,责任的认定主要看“过错”。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并非专业维修人员,却擅自操作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自卸装置,且在维修过程中没有使用安全撑杆等必要防护措施。他的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杨某在外维修时,已明确告知奚某“去别的修理厂”,并未同意或指示其来自家修理厂修车;事故发生时他不在现场,无法阻止或提醒,也没有提供维修工具或场地许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他并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杨某表示:“我与奚某也认识,出这样的事,我心里也很难过。我愿意拿出1万元,作为人道补偿和抚慰。”这笔钱的性质,是“人道主义补偿”和“抚慰金”,而非法律强制的损害赔偿,既尊重事实,也体现对逝者家属的关怀。在官桥司法所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这起悲剧中,法律上的责任归属是清晰的——死者自身重大过失是主因,修理厂经营者无过错,无需赔偿。但调解没有止步于冷冰冰的“法律无责”,而是引导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人道补偿,既尊重事实,也慰藉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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