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泉州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 鲤城区 案例一:无证电焊酿火灾 日前,常泰街道一废弃厂房发生火灾。鲤城区消防救援局调查发现,涉事人员肖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对冷库大门合页进行气割作业,飞溅的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致火势蔓延。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肖某作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二:超市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被立案 鲤城区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员对泉州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超市,使用面积约2488平方米,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便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三:厂房内无证动火作业被查 日前,鲤城区消防救援局根据常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线索,发现龚某和龚某在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无证违规动火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已被立案调查。 丰泽区 五金公司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酿火灾 6月3日,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压铸机的铝合金熔炉因工件掉落,导致高温金属液体喷溅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幸无人员伤亡。经查,该公司生产现场铸造用熔炼炉区域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A档,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洛江区 工艺品加工厂“三合一”被查封 7月16日,洛江区消防救援局对辖区某工艺品加工厂进行举报投诉检查时,发现该建筑一层加工生产、二层设置宿舍(住3人),生产场所未与居住场所防火分隔,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洛江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加工厂予以临时查封,并将案件移送属地依法处理。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宋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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