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鲤城福利院房屋被占两年 “过渡”变“长住”
qz.fjsen.com 2010-08-08 09:0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按照协议,泉州鲤城区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将一套房子作为黄女士的过渡房,无偿居住两年。两年期满后,黄女士没有如约搬出来。福利院将黄女士告到鲤城区法院,请求判黄女士搬出套房,并按月租金500元计付从2008年9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的租金。
“过渡”变成“长住”
2006年,为了配合鲤城区法院的执行工作,黄女士将惟一的容身之所拍卖偿债,自己没房子居住了。经过鲤城区民政局协调,福利院一套租房供黄女士无偿居住,期限两年,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
这套房屋位于市区崇福路,面积约有30平方米。
2008年9月25日到期后,黄女士并未搬出套房。福利院相关负责人多次动员或者要求她与福利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均无果。福利院于是将黄女士告到鲤城区法院。
今年4月份,鲤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福利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合法有据。考虑到黄女士居住的实际困难,应给她一定的时间准备搬迁,但她应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福利院要求黄女士按500元/月付租金,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黄女士应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将房屋腾空,交给福利院,并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按《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价格)计付从2008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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