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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鲤城福利院房屋被占两年 “过渡”变“长住”
qz.fjsen.com 2010-08-08 09:0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终审:享受低价租房没根据

面对一审判决,黄女士和福利院双双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

福利院上诉称,套房系国家财产,法院却判在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归还房屋不公,根据当初协议,期满后,若黄女士需继续居住,由福利院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黄女士自2008年9月25日至今都居住于此,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而该地段的租金至少每月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租金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改判。

黄女士上诉称,当初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年期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借用”转化为“租赁”,租金标准是按房管部门制订的廉租房租赁价格向福利院支付租金。按照协议,先“借用”后“租赁”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根据“调解协议”,她在“借用期限”届满后,仅需要按照廉租房租赁价格交纳租金。

中院查明,鲤城区法院调解过程中经鲤城区民政局协调,房屋系向福利院所借,在调解笔录中虽然约定“期限到后,黄女士应按房管部门制订的廉租房租赁价格向福利院支付租金”,但福利院认为它并未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该约定对福利院没有约束力。所以,黄女士主张无偿借用两年期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借用”转化为“租赁”,租金标准是按房管部门制订的廉租房租赁价格向福利院支付租金缺乏依据。

根据鲤城区民政局下发的文件精神,无偿借用期满后,若黄女士需继续居住,由福利院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该“有关规定”并未明确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故黄女士主张她在“借用期限”届满后,仅需要按照廉租房租赁价格交纳租金缺乏依据。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梅芳)

责任编辑: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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