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内5.46万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琪峰)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账户内的5.46万元莫名其妙被盗刷,储户王先生将银行告到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必须负全部责任,支付5.46万元给王先生。
atm被装读卡器
银行卡遭人复制
王先生是惠安人,2008年8月14日,他向某银行东湖支行(以下简称“东湖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
2009年5月5日,王先生向惠安警方报警,称自己银行卡卡内的钱被盗刷走5.46万元。5月7日,惠安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
经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日晚上8时,该银行惠安支行(以下简称“惠安支行”)东园分理处atm机被人安装磁条读写装置及针孔摄像头。王先生在该atm机取过款。5月4日,一名男子持卡在广东深圳市一珠宝店刷卡消费,王先生账户内的5.46万元就这样被盗刷走。次日,王先生发现卡内的钱没了,遂向警方报案。
据悉,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获取了王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并在数字键盘上方安装针孔摄像头偷窥密码,通过复制假卡实现异地刷卡消费。
告惠安支行败诉
法院说要告开户行
王先生认为,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从来没丢失过,自己也没透露自己的密码,巨款被盗刷,过错在于银行,于是,他将惠安支行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惠安支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惠安县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院驳回了王先生起诉。中院认为,应以东湖支行作为合同当事人,即东湖支行才是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王先生告惠安支行告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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