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内5.46万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法院认为银行有重大过错
随后,王先生将东湖支行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东湖支行与惠安支行共同向他支付存款5.46万元及利息。
对此,东湖支行辩称, 这起案件应中止审理,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尚未侦破,一些重要事实尚未查清,应待刑事部分终结后再进行审理。惠安支行称,王先生的银行卡不是在惠安支行开卡的,自己不负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定,王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走5.4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参与盗刷银行卡,案件不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东湖支行申请开户办理银行卡,与东湖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在为储户办理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的同时,应向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场所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先生在atm机上使用储蓄卡时,由于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磁条读写装置以及针孔摄像头从而泄露储蓄卡密码及信息,导致他人能利用该卡进行取款或消费,是造成王先生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atm机是银行营业设施,银行对提供的营业设施负有安全防范。惠安支行对atm营业设施管理不严,致犯罪嫌疑人能够在atm上设置磁条读写以及摄像设备,最终导致储户信息及密码泄露,因此惠安支行对营业设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王先生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惠安支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惠安支行是东湖支行的代理行,根据法律规定,该责任由被代理行东湖支行承担,东湖支行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合同违约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东湖支行应支付给王先生存款5.46万元及利息;驳回王先生对惠安支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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