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六类住房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多形式缴交 部分项目有补助
据介绍,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含)至20%(含)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位于古城保护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条件限制的棚户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等危房,改造后新建面积不允许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20%的,由项目隶属的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土地出让金收入 优先用于配套设施
为保证改造后的小区环境,从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事实上,对于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对基础设施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根据“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按规定申请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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