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为何被摘?知名度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标准
雅客糖果为何落败?
2003年底也就是陈春城申请注册商标时,雅客糖果是否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成为本案一大焦点。
据了解,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
雅客糖果提出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主要理由是,该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糖果专业生产厂商之一。多年来,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其独创的“雅客”、“yake”商标通过多年来聘请产品代言人,在央视等媒体上投入大量的广告,产品销售全国各地,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
但陈春城反驳说,雅客糖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第30类的“雅客”、“yake”商标在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即2003年12月9日)之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雅客糖果提供的合同都没有履行凭据加以佐证,发票和收条都没有载明商标,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此外,雅客糖果的大部分材料的形成时间都在2003年12月9日之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陈春城还认为,雅客糖果的商标使用范围与自己申请的体操鞋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其次,“雅客”商标并不是雅客公司的首创。早在1995年,浙江温州百货批发总公司神康贸易分公司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雅客”商标,早于雅客糖果。“这证明‘雅客’不是雅客糖果的独创和首创,也证明我要求注册的商标与雅客糖果的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陈春城说。
商评委认为,虽能证明在2003年12月9日之前,“雅客”、“yake”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在持续宣传使用的时间、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受保护的记录等方面,均不足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公众知晓程度。陈春城“雅客YAKE”商标的体操鞋等商品,与雅客糖果的商品存在较大区别,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并无充分理由认定陈春城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模仿雅客糖果的商标,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