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新政解读 > 正文
“醉驾入刑”:对血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检
qz.fjsen.com 2011-05-12 07:32  尤燕姿 陈邵珣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2日讯(本网记者 尤燕姿 陈邵珣) 对“醉驾入刑”以来的一些“争议问题”,本报记者邀请省交警法制专家、法学教授和律师进行探讨

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泉州各级交警多次开展整治酒后驾驶的统一行动。但在办案程序规范和证据认定等方面,由于立法的缺陷还有待完善,因此也给公检法部门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昨日,针对新规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争议问题”,记者邀请了福建省 公安交警法制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律师,对此进行探讨。

——【侦查阶段】——

两种酒检手段都可作为证据

呼气检测和抽血检测是交警在侦查阶段,为检测醉酒驾驶人酒精含量所采取的两种手段。福建省公安交警法制专家、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刘海耀表示,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在查处酒驾时,首先对驾驶人采取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未达到80mg/100ml的驾驶人,属酒后驾驶,一般不采取抽血检测;若驾驶人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及不愿意、无法配合呼气检测的驾驶人,则采取抽血检测。

两种检测手段都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从证据固定和保存的角度来说,还是要以抽血检测为主,以防止驾驶人事后对呼气检测有异议,而届时已无酒精含量,无法抽血检测。

责任编辑:黄丽红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