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对血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检
和行政处罚衔接会让人钻空子
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将醉驾一律定为刑事犯罪、要注意和行政处罚的衔接”等说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晓明说,《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驾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可以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刑事处罚。他不清楚张军的说法来源和根据,所谓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是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还是态度非常恶劣、拒绝检测,问题比较模糊,目前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关规定。张军的说法,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又稍微收紧了一点。
陈晓明认为,假如加入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字眼,最高院应该会给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相应司法解释。不过,陈晓明并不赞同在《刑法》修正案(八)上再有什么变动,“那等于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开了个口子,某种程度上给一些人提供了便利,像高晓松事件,这次他是撞伤人了,应该跑不掉。但假定像他这样的名人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即使酒精含量很高,司法机关的选择也就变得复杂了”。
泉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柯平均认为,张军的这种说法不具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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