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全面调整 最高每亩8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王朝晖)根据日前市政府发出的《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我市全面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500元/亩,最低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高为80000元/亩,最低为30000元/亩。通知规定,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该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1年3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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