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法制今报7月18日讯(记者 郑家悦)
近日,家住惠安县的陈女士向法制今报记者投诉称,该县城一家美容院为了赚钱,竟向自己13岁的女儿小王推荐“皮肤排毒”美容项目,共消费200多元。自己的女儿未满18岁,陈女士质疑:美容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小王今年13岁,前不久,她在逛街时收到一女子发放的一张宣称单,称可以免费享受脸部四项基本护肤。在该女子的劝说下,小王跟着她来到美容店进行所谓的免费美容体验。
在体验脸部免费护肤过程中,美容师向小王极力推荐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产品。经不住美容师的劝说,小王在“同意做皮肤排毒”的相关单据上签字,总计花费了210元人民币。
小王告诉记者:“因为身上只带了几十元钱,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就消费了200多元。当时很害怕,不敢告诉家人,就四处打电话向其他同学求助,凑齐210元付给美容店。回到家后,苦于无法还同学们的钱,只好实话实说把情况告诉家人。”
小王的母亲陈女士表示,美容院的这一做法明显不合理,小王才13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美容院应当向其道歉,并退还费用。对此,商家表示,当时并未让小王出示身份证,从小王整体相貌上看,误以为她已经成年,这是商家工作上的疏忽。小王在合同上签字完全出于自愿,美容院并没有强买强卖。
惠安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表示,在一个13岁小女孩的脸部做皮肤排毒实在欠妥。美容店为一个13岁的小女孩提供相关美容服务时,显然应当充分考虑到该消费者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达到可以自行做主接受该项服务的水平,而不是在事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进行价格不菲的美容护肤。因此美容店这一做法是错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许水清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据本案实际情况,200多元的消费金额对于一个13岁的普通小女孩来说,显然是超出了其消费能力合理范围,理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经过惠安县工商部门的调解,美容院已全额退还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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