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祝美华并无精神病也非临时起意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肖容滨薛静媚)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祝美华银行劫杀凶案,被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结果出来了:法院认定,祝美华没精神病且非临时起意行凶,依法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6万余元。听到判决后,祝美华当庭竟称“判得太重了”。
案情
自助银行内
劫杀取款女
去年4月7日0时许,张苗苗来到泉州市区丰泽街毅都大厦一楼的自助银行取款机室取款,此时祝美华已在此徘徊许久。
在等待出钞时,祝美华手持水果刀从背后朝张苗苗的头部猛刺。张苗苗一边反抗一边呼救,祝美华又朝张苗苗身上连刺数刀。驾车在银行外等候的张苗苗丈夫小聂听到妻子的呼救,冲进取款机室与歹徒搏斗,最终夺下祝手中的水果刀。附近KTV的两名保安闻讯赶来,协助小聂将祝美华制服。
张苗苗在丈夫与歹徒搏斗时欲跑出取款机室,不料走到门口时就倒下了。医院紧急抢救,但当日凌晨3时许,张苗苗终因伤重死亡。
认定
非临时起意
无精神病问题
去年6月10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祝美华犯抢劫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提起公诉。去年7月23日,中院一审宣判祝美华死刑,祝美华不服,提出上诉。
后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中院重审。
今年7月18日上午,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庭上,张苗苗家属还要求祝美华赔偿64.6万余元的各种损失。
庭上,检方举证显示,经司法鉴定,祝美华案发时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昨日的判决,采纳了检方的意见。
针对祝美华辩解作案系临时起意的问题,法院认为,去年4月6日晚上11时,祝美华闲逛到泉州市区大华酒店附近时,便产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并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对此,被抓后,祝美华的几次供述均印证了这点。因此,法院不采纳祝美华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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