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三种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以解抢救之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31日讯(记者 华健) 交通事故后,伤者因拿不出钱而延误了抢救,这种情况今后在石狮将会得到改善。昨日,石狮市政府正式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市民如遇机动车肇事逃逸等情形,将可申请此救助基金。
遇到这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根据该《规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中,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则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医疗机构申请垫付应提供完整材料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垫付申请。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须经石狮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农机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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