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31日讯(记者 韩影) 惠安黄塘镇,晚上驾驶摩托车回家的翁某来,被一根断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落下10级伤残。翁某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电缆线的管理方——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担责70%,赔偿翁某来相应经济损失4万多元;石狮永宁镇,3名江西籍小女孩,到镇上一处废弃石窟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随后,3名女孩的家属将当地居委会推上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永宁居委会应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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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 】骑摩托被电缆线绊倒 管理方担责70%
去年4月11日晚上9点多,37岁的惠安黄塘人翁某来简直像是做了一场噩梦。当晚天空飘着小雨,他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下班回家,沿惠安县红星农场,往惠安县黄塘方向行驶。不料,当行至松溪村董埔石仔场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他突然被横在路面上的电缆线绊倒。随后,他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翁某来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翁某来被确定为10级伤残。
随后,翁某来将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和惠安县电信局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3867.75元。
惠安法院一审认为,翁某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事发时间为晚上且下小雨,视线不好,且其遇险情处理不当,被该路段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所有和管理的一条折断的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疏于管理,以致电缆线杆断折,电缆线坠落路面,有碍过往车辆通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翁某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遇险情处理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案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因惠安县电信局不是上述电缆线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且审理中翁某来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所以未被法院追责。惠安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对翁某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1054.16元,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应当赔偿款项为56843.33元。
一审判决后,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时,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的断折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已横在路面多天,并非是电缆线杆和电缆线脱落、坠落而直接造成被上诉人的受伤,故本案并非是物件致人损害不当,该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院认为,翁某来受伤是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所致,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故判令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赔偿翁某来经济损失共计49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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