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 】三女孩溺亡废弃石窟 管理方担责20%
在石狮市永宁镇孝女姑工业区,有一座山因长年采石,形成了一个面积约500平方米的石窟。该石窟已被废弃,积水至深。2009年8月6日下午4点多,3个江西籍女孩蒋某琴、蒋某和蒋某翠在该处戏水,不慎跌进石窟中溺水身亡。同年10月,3名女孩的家属将石狮市永宁镇永宁居民委员会(现为石狮市永宁镇永宁第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60728元。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3名女孩溺水身亡的石窟位于永宁居民委员会辖区,形成该石窟的荒山属于集体所有,因而可以推断该荒山属于该村所有,依附于该荒山的石窟所有人必然是被告永宁居委会。永宁居委会无法举证该石窟属于谁所有、使用,也无法说明该石窟系何人开采而成,应由何人管理,因此应认定永宁居民委员会是该石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石狮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该石窟被闲置多时,没有填埋,致使积水至深,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尽管当地政府在石窟边上立有一警示牌,但该石窟多面开放,周边防护措施不到位。上述3名女孩能轻易进入石窟戏水,说明永宁居委会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危险控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得不够,故永宁居委会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石狮法院还认为,3名女孩死亡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因原告未尽监护职责,疏于管理,致使3名女孩进入石窟戏水后溺水身亡。对此原告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事发时,3名女孩均已年满13周岁,是在校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危险安全的认知辨别能力,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石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宁居委会在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884.8元。一审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两个看似简单的灾祸,其实都是典型的侵权类案件。”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涂宗全律师说。二审法院认为,案例一并非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而涂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涂律师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涂律师认为,案例二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案件。法律规定,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吴律师建议,若读者遭受到类似的侵权损害,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您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且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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