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工矿仓储用地:
标准因用地取得时间不同而异
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划拨其他用途用地:
按地价的60%收取
其他用途用地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另外,补办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类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案例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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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政策连续性
标准有适当调整
本报讯 (记者王朝晖)记者昨天就《补充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补充意见》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对原有一些不够合理的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为了政策的连续性,《补充意见》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仍以《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标定地价的10%收取;划拨工矿仓储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仍以原《意见》标准,即标定地价的30%(或50%)收取。
针对原《意见》出台后,群众普遍反映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偏高,导致申请补办出让的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房屋实际上已进行交易,而无法办理“两证”过户的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适当降低出让金缴纳标准,以标定楼面地价的20%收取,并进行容积率修正,且最低容积率以标准容积率计算。
针对原《意见》出台后,群众普遍反映同样建筑面积、位于同级基准地价区域的安置房,因高层(小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同,导致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差别较大的问题,为了较好地解决该问题,考虑安置房多数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容积率都在3.0左右,而建筑容积率3.0的楼面地价的修正系数为0.8512,所以《补充意见》不再考虑具体的容积率修正,在原楼面地价10%收取标准的基础上,统一以0.85作为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统一按标定楼面地价的8.5%收取。
同时,此次个人住宅用地、已分割共有宗地的安置房用地和商服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以楼面地价的方法计算,简单而且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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