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出台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使用规程
申请审核结果须及时反馈
根据《规程》,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扣除当事人预付款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相关医疗机构账户。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规程》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根据《规程》,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的丧葬费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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