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质疑并提起诉讼
幼儿园方面对此提出质疑,今年4月15日,园方向泉州市检察院写了一份申请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他们认为,本案属意外事件系民事纠纷,南安市公安局动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并且对法人代表陈灵钦以刑拘在逃为由进行网上通缉,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泉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按照属地管理,这一份申请书,他们交给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说,他们也接到了这份申请书,但案件目前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在刑事案件中陷于被动后,幼儿园方面于8月9日,将南安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南安市教育局吊销该园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外,他们还向泉州市教育局进行行政复议申请。8月15日,泉州市教育局认为,南安市教育局“具备吊销该园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权力,由于幼儿园管理混乱导致幼儿死亡,且园长被列为网上刑拘人员,南安市教育局依法作出的这一“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应予维持。
幼儿园与教育局的官司尚未判决,园长也未归案,两案悬而未决。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建学认为,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刑法》第134条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医学鉴定的结果是:“死者是因呼吸道异物(食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幼儿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故意所致。
那么,这是否属于过失呢?从幼儿园的描述来看,幼儿发生呕吐行为时,幼儿园的保育员曾上前进行正常的询问,根据一般保育员的理解,幼儿发生呕吐属于寻常情形。如果事实如此,这里并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幼儿死亡事件而言,园长本人并不存在《刑法》第134条所说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因此,本案中的幼儿死亡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并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南安市公安局认为园长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是过于严厉地理解了《刑法》第134条。
当然,也不能因此认为南安市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因为公安局的通缉行为,只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罪。至于园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从而作出刑事判决。但另一方面,园长在事件发生后逃逸则有欠妥当。更妥当的做法是聘请律师,在法院审理时为无罪辩护做好准备。
至于南安市安监局对事件的定性,即“安全责任事故”,只是行政上的认定(同样的,教育局也可以作出类似的认定)。这个行政上的认定,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因为安监局和教育局都有处理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职权。但这个认定,并不是刑法上的定罪。刑法上的定罪,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则与安监局、教育局等行政机关的认定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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