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施行后,泉州市区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男方父母出首付,署男方名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29日讯(记者 韩影) 因感情不和,结婚3年多的阿斌和阿霞闹上法庭要离婚。然而,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成了财产分割的难题。买房时,阿斌的父母付了首付,并且将该房产登记在阿斌名下;可买房后,女方阿霞也支付了部分按揭。如此,这栋房产该怎么分呢?
近日,丰泽法院对此作出调解,阿斌享有房产产权,但需支付阿霞部分经济赔偿。
阿斌和阿霞都是泉州本地人,2006年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认识,次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泉州市区相中一套房产,为减轻儿子负担,阿斌的父母替他们交了首付,阿斌和阿霞两人共同缴纳了两年按揭,之后,阿斌父母将剩余款项全部交齐。
婚后,阿斌和阿霞生活并不乐观:阿霞经常埋怨阿斌性格懒散;而阿斌则抱怨阿霞不够孝顺,处理不好与公婆之间的关系。3年来,夫妻之间经常争吵。今年4月,两人经过3个月分居后,阿斌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
婚后所购房产该如何分割成了两人办理离婚的焦点。丰泽法院审查认为,该处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主要由男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男方名下。
法院调解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诉争房产,应视为阿斌父母对阿斌本人的赠与,离婚后,阿斌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阿霞对该处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但买房时也支付了部分按揭,所以,阿斌有责任赔偿阿霞部分损失。
最终,两人达成协议,约定阿斌享有该处房产产权,但需一次性支付给阿霞经济赔偿20万元。
□释法
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的,算作夫妻一方财产
在婚姻法新解实行前,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这样情形下,算是父母对儿子和儿媳共同的赠与,因被视作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不过,在8月13日婚姻法新解释施行后,这一判定情形被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审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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