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储藏间租住现象屡禁不止 多部门管不住?
储藏间外一块小空地被租户用来晒衣服、煮饭,同时充当临时卫生间。 (陈晓东 摄)
公安:无法约束出租 只能查违法犯罪
“对于储藏间出租这类情况,公安机关没有办法约束,只能在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去查处。”丰泽派出所的林民警分析道,出租储藏间的小区大多是旧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储藏间的租户没办法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只能依靠日常管理,而这些人员又流动频繁,加上有的房东没有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信息,所以有可能带来治安隐患。
住建:管辖范围视情况而定
记者从市住建局开发经营科了解到,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储藏间功能等各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出租 ”;第二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依照上述相关规定,如果业主改变储藏间功能后才出租给租户,或者出租时明确给承租方用于居住,这种违法行为才属于住建局部门管辖的范围。若出租时,出租户明确只是出租储藏间的储物功能,而租户却自己用来居住或经营,这类的违法行为就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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