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目前执法遭遇无法可依
不过,丰泽区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若要查处“擅自改变储藏间功能等各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却遭遇无法可依。因为,《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是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的第五十九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而制定的,但这一《办法》在今年5月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后就废止了。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没有再提到要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出台前,他们对这类违法行为是责令限期改正,但因为法律方面没有明确强制“要怎么改”,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
消防: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的工作人员认为,储藏间和住房用途设置不同,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将储藏间改变成住房,消防器材和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条件配置跟不上。丰泽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表示,储藏间里住人会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肯定是不行的,一定要查处,不过他建议多部门联合执法,这样效果才会明显。
如何清理 各界出招
律师:
出租方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有出租方透露,他们在出租储藏间订立合同时会倾向“利己”,比如明确只是出租储藏间的储物功能,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承租户就不能向他们索赔。
对此说法,本社法律顾问蔡书榕认为,储藏间的功能是用以储物,不能用于居住,若承租方擅自变更了储藏间的用途,因此产生的损害由承租方自己承担。若出租人明知承租方改变了储藏间的功能,应该向承租方提出改正或者有权拒绝出租,如果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因此而发生事故或者损害,要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多部门联手成立清理小组
出租方贪图那么一点租金,承租房贪图租金便宜,储藏间租住现象屡禁不止,滋生重重安全隐患。其实,在生命安全面前,任何利益都显得苍白无力。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的读者呼吁,有关部门要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市民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条弦,不要贪图那么一丁点租金而将自家的储藏间出租给人居住,如果发生意外,将得不偿失。成立由公安、执法、安监、住建、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组成的“储藏间住人清理小组”,并且由有执法权的部门任组长,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职责。“对那些储藏间违规搭建的部分实行强行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阶段性的强制整治并巩固成效,这样才能坚决杜绝储藏间租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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