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詹伟志 通讯员郑玉蒜)两年前,张某酒后猝死,其生前购买了两份保险,可是张某的妻子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关于猝死是否属于理赔范畴的质疑。近日,泉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某寿险泉州分公司支付给受益人黄某18.3万元。
2008年9月10日,张某向某寿险惠安支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1000元,保险期为36年,按年交费。2009年4月17日,张某又向该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2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5万元,受益人是其妻子黄某。2009年7月20日,张某酒后猝死。张某死后,黄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张某的死因系猝死,属于疾病事故的范畴,保险合同仅对意外伤害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进行赔付。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将该保险公司惠安支公司和泉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泉州中级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某寿险泉州分公司支付给受益人黄某183000元及利息,该保险公司惠安支公司并非合同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据泉州中级法院法官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是否要对其死亡承担保险责任;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解。当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对猝死进行解释、说明,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和按通常的理解,猝死是突然、意外的死亡,是一种死亡结果状态。根据惠安县急救中心的记录等证据材料,酒醉只能体现当时被保险人张某的状态,并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被保险人是酒醉导致死亡。其次,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未到现场就事故原因与对方进行确认,也没有提出相关的死因鉴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尸体已经火化后,才对事故原因提出异议,在没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该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担责。
另外,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是疾病产生的,还是因酒醉产生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 泉州网-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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