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护工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散兵"要编入"正规军"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工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护工岗位合格证书》和有效健康证明。患者住院期间护工的聘用,由患方直接与护工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因护工服务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护工服务内容包括:负责照顾患者的饮食起居,协助患者自身的清洁工作,如洗脸、漱口、洗头、洗脚、洗澡等。帮助患者进食、饮水、大小便、翻身等。负责清洁、消毒患者的脸盆、茶具、痰盂、便盆、贴身衣物等生活用品。保护患者的安全,满足患者基本生活要求,并及时将患者情况告知护士或医生。
规定还对护工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如不得穿响底鞋,首饰不外露,不留长指甲;语言要礼貌待人,态度和蔼,不顶撞患者;行为要主动热情,不探听、不泄露、不传递患者及工作人员的隐私等。
严禁护工代替护士
护工服务公司应组织护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残疾、传染病的人员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护工服务。
《护工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过期需经再培训方有效。医院内的护工由公司统一调配,不得拈轻怕重挑选患者,严禁护工跨病区陪护。视患者病情,护工可以陪护多人,对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为专护的,必须做到专人专护。
严禁护工代替护士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工作。
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泉州市陪护工管理中心负责监督陪护公司的合同履行,以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工三方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将护工的工作状况,反馈给护工服务公司,作为医院对服务公司的考核依据,以及服务公司对护工的考核依据。对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护工服务公司,医院不再选用其人员。
医疗机构应设立陪护投诉电话,并及时与护工服务公司沟通,督促其处理。护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公司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患方反映良好的护工给予重点推荐,对不适宜从事陪护服务的人员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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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当护工?
1.年龄18—55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无残疾。
2.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语言表达清楚,反应灵活,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3.经培训取得《护工岗位合格证书》。
4.经过正规培训的护校毕业生,首次从事护工服务的可凭《毕业证》直接申领《护工岗位合格证书》,不需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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