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下月起梳理药品定价 控制药品变相涨价行为
本报讯 (记者刘文艳)一种药品“披多个马甲”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的行为,将得到控制。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已下发到各设区市物价局,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所谓“代表品”,指的是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如一种化学药品,代表品是1克的片剂,最高限价为10元,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要以10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定价,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价格高得离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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