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上浮不得超10%
福建省的公租房租金上浮幅度将不得超过10%。昨日,省物价局消息,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早报记者 赖劲松
《办法》中,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在市场租金比例法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成本租金法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本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
此外,《办法》明确,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据了解,《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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