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政策促发展 企业总部入驻最高补助1000万
热词:泉州 二次创业
东南网-石狮日报2月8日讯(记者 杨江)在石狮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大会上,石狮市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通过5年左右时间开发建设且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逐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少于5家。到2016年,力争入驻石狮市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5家以上,总部经济对地方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
《意见》提出,只要是石狮之外的企业把总部设在石狮,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开办补助。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补助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石狮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5年给予安排,每年支付20%。
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石狮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年度对石狮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年度对石狮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年度对石狮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外地总部企业在石狮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石狮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规费给予减免或返还。自外地总部企业在石狮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在企业总部购置办公用房、金融服务等方面,石狮市也出台了鼓励政策。其中,引进总部企业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规划总部经济区,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以及单独选址等方式供选择。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此外,石狮市还出台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人才激励政策措施吸引总部企业,尤其是人才激励。总部企业引进的副总经理(含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及以上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经认定后,由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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