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 泉州城乡规划勘测大队长被判缓刑
一审:
一人缓刑 两人免予追责
案发后,大队人员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54万余元,林某文等三人也已退出各自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丰泽法院认为,林某文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雄、骆某全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林某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596036元,数额巨大,林某雄、骆某全参与私分国有资产354891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私分的国有资产绝大部分已追回,三人亦退出全部赃款,相对减轻三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决定对林某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林某雄、骆某全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中,执行勘测大队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林某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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