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司机不满被车站辞退 偷车换胎还卖胎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2月9日讯(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周鹏杰 吴伟强)车站班车莫名失踪,“偷车贼”居然是车站前雇员;警方找回中巴,发现四轮竟都已被换成废胎。犯事的主已被逮住,民警却犯了难:偷车非占有,案子非窃案,这事要如何定性?
昨日,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吴家洪律师分析认为:“偷车贼”换胎卖钱,可能造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
【事件实录】
偷车为报复 卖胎换烟钱
前天上午7点多,惠安县净峰镇莲城车站,莲城至泉州市区的班车迟迟不见踪影。本应在车站里准备发车的班车,莫名失踪了,车站工作人员久寻未果,只能向惠安莲城边防派出所报警。
民警接警后,沿沿海大通道南北方向查找,在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路边,找到了失踪的中巴。车站工作人员发现中巴的4个车轮不对劲,一检查,发现竟然被换成了废胎!
因去年就曾偷开班车,刚被车站辞退的骆某(男,50岁,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人)嫌疑很大,被警方传唤。他承认了自己偷开客车和换胎的事实。
春节前,骆某因对待遇不满,与车站管理人员起纠纷后被辞退。骆某怀恨在心,前日凌晨1点多,酒后萌生报复车站心理,遂潜入车站,利用车站管理漏洞,开走自己原驾驶的班车,弃于台投区东园镇;见路边加油站放有废胎,遂换下4条原胎,卖了100元,并称是“为了换两条烟抽抽”。事后,在骆某的配合下,警方追回了班车4条原胎。
【律师说法】
此偷车非盗窃 或涉两宗罪
对此案如何定性,民警犯了难。
根据法规,骆某偷车行为并非以占有为目的,不算盗窃;换胎卖钱因涉案金额较低,构不成刑事案件。最终,警方拟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定性骆某偷开他人机动车向上级机关申报。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有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警方认定骆某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是合理的;但骆某主观上有报复倾向,将班车轮胎换为废胎,可能导致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
吴律师认为,骆某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有所相符,但此案具体定性仍需以公安机关对其做的笔录为根据。量刑上,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吴律师补充说,骆某偷车目的在于报复,意图破坏莲城车站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他换胎目的确是如此,还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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