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使用“背靠背” 永春一鞋服店开业就遭罚
原告 真实告知消费者品牌来源
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之所以在拱门、横幅上使用“背靠背”字样,是为了真实告知消费者自家所经营的商品××(商标号1156409,图形:两人背靠着背两脚向前上方平直)的品牌来源,此外在具体商品上也有对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说明,这些均是对消费者的真实告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原告方还提出,虽然2007年4月“背靠背”中文商标申请注册,但至今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出售,不具有工商部门所认为的“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原告方还质疑,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宣传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处罚管辖权。因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被告 店家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原告方的意见,被告方则认为,将郭女士的宣传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行为,所以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管辖权。虽然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将中文“背靠背”商标使用在其商品上,但是中文“背靠背”作为该公司主要商标(图形:两个人形背靠着背坐着,两脚弯曲)的形象解释,已经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代名词,不能因为没有相关商品而否认其知名度。而郭女士在其设置的拱门上使用“背靠背集团旗下品牌”字样,会让消费者以为郭女士销售的商品是“背靠背集团”生产的,并容易使消费者认为郭女士销售的产品与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联系。
□本报记者 黄雅珊 吴志明 实习生黄毓 黄燕萍 通讯员 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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